并文旅字〔2024〕7号
各县(市、区)文旅局、各旅行社:
根据文旅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和省文旅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3〕13号)“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要求,全市旅行社需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足时限及金额
(一)旅行社
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均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2021年3月31日前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补足保证金的50%(出境社70万元、国内社10万元);
2.2021年3月31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补足保证金的100%(20万元)。
(二)旅行社分社
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每增加一个分社需增存额(100%)如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增存3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旅游业务增存5万元,经营出境、国内、入境旅游业务增存35万元。缴存比例参照总社的缴存比例执行。
二、补足方式
旅行社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通过缴纳现金、银行担保或购买相应额度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险三种方式进行缴存。
三、报备材料
根据缴存方式不同,旅行社需报备以下材料:
1.现金缴纳:须报备和银行签订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银行担保:须报备银行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银行担保承诺书》原件;
3.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险:须报备保险公司出具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险“单”》原件;
4.太原市内注册的旅行社设立分社以及外市(含外省)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社,须报备增存保证金资料(同上)。
四、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报备时间:2024年3月31日前
报备地点: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万柏林区望景路6号六层605室、618室)
联 系 人:吕培官、曹金飞、郭燕
联系电话:4222947/4227925
附件: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名单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