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并)文综罚告字〔2025〕F-24号
当事人:山西润享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140100MA0LLB4Y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何博文
住所(住址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并州南路43号170幢一层商铺1003号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一案,经调查:
山西润享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2025年07月28日11时00分至2025年07月28日11时14分,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建文(04010021098),刘焘(0401002109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并州南路43号170幢一层商铺1003号的山西润享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旅行社已停业且无法联系到其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山西润享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山西润享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此通知书公示送达,公示于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
我局于2025-09-23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公告。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现拟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吊销许可证件。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5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1、吊销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小店区人民北路59号
联系人:李建文(04010021098)
联系电话:0351-7227331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