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6-05-25 来源: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93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并)文综罚字〔2026〕F-11号

当事人:黎建梓

2026年4月16日,珠海旺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5名游客赴山西进行5天4晚的旅游,由己海(太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地接。己海(太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在安排的该行程中,委派黎建梓从事导游活动。另查明黎建梓导游证,证号:HPS1917H,已于2024年3月21日被赣州市文化新闻出版旅游局撤销。

黎建梓在导游证已被撤销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日立案调查,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在导游证已被撤销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1、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黎建梓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2、太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常斌斌的《调查询问笔录》;3、己海(太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派黎建梓的派团单;4、黎建梓被撤销导游证的截屏。

黎建梓在导游证已被撤销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另参照《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20%以上80%以下区间进行处罚”之规定,符合一般处罚的情节,因此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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