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承诺一周内发货,改成预计延迟一个月发货,这算欺诈吗?8月16日,市消协律师团成员、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佳鲜表示:卖家不构成欺诈,但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赵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品牌冰箱,卖家承诺一周内发货。由于送货过程中冰箱破损,赵某要求退回重新发货。卖家同意第二天重发,但未发。第三天,卖家联系赵某说冰箱因销售火爆,预计延迟一个月发货,赵某可以选择退款、更换商品或等待到货,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认为,卖家在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不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已经涉嫌欺诈,故向市消协投诉。
那么,卖家行为该怎样界定?李佳鲜律师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消费案例中,消费者赵某通过网购平台自主购买商品,其间卖家未通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故卖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是,卖家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属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