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物业费 不收停车费 律师:捆绑收费涉嫌违法

未缴物业费 不收停车费 律师:捆绑收费涉嫌违法

发布日期:2025-02-24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量:744

  因未缴物业费,物业就不收停车费,导致李先生的车无法进入小区。日前,五龙口社区接到辖区五龙花园小区居民李先生反映后,网格员杜东洁向双方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随后,李先生单独缴纳了停车费。

  2月19日,接到反映后,杜东洁走访了双方。李先生认为,把物业费和停车费进行捆绑是不合理的,自己在所住小区正常停车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无理限制。而物业负责人态度坚决,表示小区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催了好多回都没用。物业日常开销大,收不齐物业费,很多工作没法正常开展。

  网格员杜东洁找出民法典相关条款,向物业负责人进行了解释,将停车费和物业费捆绑涉嫌强制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收取物业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不能和停车费绑定。而李先生不缴物业费也是不对的,应当补缴。

  物业公司商议后决定,同意业主先单独缴纳停车费,物业费双方再进行协商。随后,在缴齐停车费,确认物业服务没问题的情况下,李先生又当面补缴了物业费。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将停车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首先,民法典第5条确立民事活动自愿原则,若物业未经与业主协商一致,强制要求业主在缴纳物业费后方可使用停车位,涉嫌剥夺业主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其次,依据第938条,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未规定“捆绑收费”,物业无权擅自增设条件;即便合同存在类似条款,若属物业单方制订定的格式合同,业主可援引民法典第496—498条主张其无效,因该条款可能因“排除业主主要权利”或“加重责任”而显失公平。

  此外,民法典第944条明确禁止物业以停供能源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而将停车服务与物业费挂钩,本质上是以限制业主基本权益(停车)变相催缴,与该条款精神相悖。因此,若物业合同未约定捆绑收费,或相关条款未经业主协商且显失公平,物业强制捆绑收费即违反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合同约定规则及权利保障条款。业主可通过与物业协商、向住建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必要时还可通过业主大会修改合同条款,明确禁止捆绑收费,以杜绝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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