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不改正 公开听证是否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不改正 公开听证是否撤销缓刑

发布日期:2025-03-27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量:784

  被判处缓刑的男子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规定受到两次警告处分,但仍不改正。3月26日,迎泽区检察院消息,该院就是否应当撤销缓刑组织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暂缓撤销缓刑的处理意见。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召开收监执行审查公开听证。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止。

  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因违反外出规定、未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活动,受到两次训诫处分和两次警告处分。

  今年1月,田某某在已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情况下,仍无故缺席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事后,田某某向社区矫正机构作出书面检讨。

  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为听取各方意见,自觉将办案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更加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迎泽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阐明了法律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全面介绍了田某某日常现实表现、接受教育情况等,迎泽区司法局代表对案情进行补充并发表了拟处理意见,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社区矫正期间现实表现及此次违规事由进行陈述。

  听证员听取各方意见、审查案件事实后,就田某某是否符合收监条件及是否应当收监等事项进行评议,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

  随后,迎泽区检察院结合听证评议结果和相关意见,以及田某某事后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等情形,依法作出暂缓撤销缓刑的处理意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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